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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6-4609

国内统一刊号:CN14-139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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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太原市水西关街26号

语  种: 中文

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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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及其实现路径探析

发布时间:2020-08-05 阅读数:647

门剑颖

摘 要 庭审实质化的目的是让庭审在保障诉权、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公正裁判以及裁判文书说理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故实现庭审实质化是确保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保障。目前而言,要实现我国庭审实质化,需有效抵制庭审形式化,严格贯彻证据调查、言词审理、法官中立等重要制度,确保真正做到庭审形式化向庭审实质化、庭外裁判到庭内裁判的转变。

关键词 庭审实质化 庭审虚化 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从现实来看,导致庭审形式化的最主要的并不是案件移送的方式,而是审判的过程以案卷为中心,审判的形式主要是以案卷为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庭审的不公正,而要真正打破庭审形式化就要阻断案卷对庭审法官的影响。此外,近年来我国有很多冤假错案都与我国庭审形式化有关。2013年刑事会议上提出案件审判要以庭审为中心,坚持直接言词的原则,排除庭外证据,使裁判结果在庭审中形成,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庭审中心主义”。通过严格执行“庭审中心主义”可以促进庭审的实质性和真实性,实现法院公平庭审。

1庭审实质化的内涵及其法理依据

总而言之,庭审实质化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庭上法官处于中立地位,而控辩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双方公平辩论;二是法庭上的定罪量刑依据法庭内的真实证据而不是依据庭外的证据。庭审实质化展现的是一种“三角架模式”,也就是法官居中裁判,诉辩双方的平等实质对抗和交锋,举证质证裁判环节皆在法庭上做出。

总体来看,庭审实质化的法理依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的内涵包含两方面。一是直接原则,直接原则就是法官亲自参与法庭审理,直接取证和听取诉辨双方的辩论,直接原则不仅强调法官的亲历性,也强调法官从头到尾参与法庭审理,不得中途退出;另一方面就是言词原则,言词原则要求诉辨双方要通过口头陈述的方式,在庭审的过程中举证,质证和认证。诉辨双方本人出席庭审,法官通过诉辨双方的口述及其他皱眉,紧张等微表情来判断口述内容的真实性和确认性,从而定罪量刑。

第二,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是指证据从庭外获得的证据,而不是开庭时的证据。传闻证据包含两种方式,一种就是书面传闻证据,就是指证人在庭外做的书面语言,包括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另一种是言词传闻证据,指证人陈述的内容不是自己亲眼所见或亲身经历过的,而是从别人那里得到的。传闻证据规则规定,任何庭外的语言陈述都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必须排除。

第三,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原则。该原则指的是合议庭阅读案卷材料,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初步裁判,并且审理法官对此判决实现终身负责制。这一原则是法治中国的核心内涵。该原则的提出是针对我国司法行政法现象提出的。近年来我国的诸多冤假错案都跟行政干预司法有关。

2当前我国庭审实质化的障碍:刑事庭审虚化分析

2.1刑事庭审虚化的表现

2.1.1卷宗中心主义

卷宗中心主义核心内容就是“全案移送制度”。即指在开庭前,将全部案卷材料提交到法院,法院审查后认为“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成立”进行开庭审理。法官在阅读案情的相关案卷材料后会在内心不知不觉中形成心证,对被告人产生的有罪预断直接影响随后法院审判的结果,容易导致庭审虚化。

2.1.2庭前会议实体化

庭审实质化要求法官以庭审内的证据为依据进行裁判。而要实现庭审实质化与开庭前的庭前会议是分不开的。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召集诉辨双方及双方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了解与案情相关的情况,听取意见。为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有利于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提高庭审的质量与效率。庭前会议是审判人对整个案情的了解,听取相关意见。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给审判人员灌入先入为主的思想,容易导致庭审虚化现象产生。

2.1.3证人出庭率低

证人证言是庭审的关键证据,更是法官裁判的依据。但由于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我国证人出庭率较低。一方面我国刑法对证人出庭没有强制性要求,所以大部分证人不愿意出庭,而很多证人不愿意出庭的原因是担心自己出庭作证会遭受报复。一方面由于刑诉法有相关规定,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可以出示书面语言代替口述,为证人提供不出庭的机会。另外,证人是否出庭作证由法院决定。很多司法机关人员为了减少自身的工作量和不必要的麻烦,他们一般是不让证人出庭作证,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减少。

2.1.4司法行政化

司法行政化指的是行政权影响司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原本是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但是近几年我国司法行政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严重导致司法工作出现“审判不合一”的混乱局面。行政不应该干预司法,而是相互独立。司法行政化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审判委员会干预合议庭依法办案。审判委员会有权裁判案件,但是不能阅读案卷;审判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合议庭要无条件执行等。审判委员会明显带有一些行政色彩,一方面架空了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不阅读案卷材料,不了解证言证词,只是做出初步判断,而合议庭阅读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却只能听取审判委员会的裁判结果;另一方面,诉辨双方无法在庭审过程中直接面对真正裁判者,这导致失去很多为自己委托人辩护的机会,使庭审出现了形式化的现象。

第二,法院内部的案件审批制度。案件审批制度是指法院受理后,在做出对案件裁判之前,相关案件由基层一步一步上交给上级,层层把关。这样對于法官来说可以减少很多错误的裁判及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虽然方便了上级领导,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案件审批制度表现行政权力高于司法权力,不参与庭审活动的人员却做出初步裁决,而参与庭审活动的却无法做出真正有利的裁决。这对于诉辨双方及案情涉及的人员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2.2刑事庭审虚化的原因

我国庭审虚化现象是比较明显的,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庭前会议实体化等现象依然存在。通过分析以上庭审虚化的现象,作者认为出现庭审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证人多采用书面证言而非出庭作证。质证是刑事诉讼审判中的一项基本程序,并且因为处于法庭这种严肃和高度紧张的状况之下,证人的任何反应都会被控辩审三方看在眼里,证人想要说谎来掩饰被告人的罪行或者控方通过不法手段获得是很难的,证言的虚假性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事情一般是很难出现的。

但是在我国刑诉法一百五十七条中却又同时规定,对于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就表示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语言代替自己口头陈述。这一定程度上变相的弱化了庭审的作用,因为这样的规定,在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官只能通过阅卷得出信息,如果证人不出庭进行质证和问询,证言的真实性就容易让人们产生质疑,而且要使证言具有程序合法性又比较难,证人出庭的当庭证言相比起来书面证言更让人信服,它的真实性更高,而且可以减少其他一些事物的不必要的干扰。

第二,庭审具有集中性。很多案件由于自身的性质过于复杂一次庭审不能反映出来全部的问题,需要二次甚至多次开庭,这就降低了庭审的效率。法官因为一个案件多次反复开庭极易丧失庭审的积极性更别提如何才能实现实质化开庭了。此外,我国刑事案件很多,法官的工作量大,他们在处理事务时有些力不从心,因此很多事务处理并不精细;并且我国基层法院长期存在的情况就是案多人少,一个法官一天可能需要开好几个庭,并且很多案子的案情细节很复杂。一个法官要同时处理多个复杂案件,这样的事情在法院中是十分常见的,而且很多案子的案情比较复杂,要法官在短时间内搞清楚案子的来龙去脉是十分不切实际的,这时候案卷就派上用场,案卷的作用才真正彰显出来。法官可以通过阅读案卷,快速了解案情,以案卷的记录文字来辅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审判,庭审为主,案卷为辅,二者缺一不可。

第三,一直以来,我国奉行就是侦查中心主义,重打击、轻保护的司法理念长期存在,对侦查有很大的偏向性,所以致使定罪问题在侦查阶段已经完成。审判就成了对侦察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结果的一种确认,法院的审判程序就沦为了走过场,走形式,诉辩双方就变成了"你读起诉的材料,我读辩护的意见“法官昏昏欲睡,只重实体,不重程序,更看重最后的结果,这种情况严重阻碍了庭审实质化。

3我国实现庭审实质化的路径

要实现我国庭审实质化就要改变目前庭审虚化现象,使庭审形式化向庭审实质化转变。目前而言,实现我国庭审实质化的路径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3.1落实直接言词的审理

直接言词原则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基础,也彰显了我国依法治国水平。要落实直接言词的审理,首先我们需要鼓励证人积极出庭作证,承诺保证其安全,让证人愿意出庭,提供更多有效的证据,推动案件裁判的公平性及裁判效率。其次,我们要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护,使诉辨双方能够公平对质,双方地位平等。最后,要提高裁判者的能力和素养,裁判者明察秋毫的观察能力及职业素养对于庭审实质化十分重要。裁判者可以通过观察诉辨双方的微表情来进行庭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庭审效率。此外,裁判者的素养直接影响庭审实质化,裁判者不可滥用权力,而应该时刻遵守依法治国。

3.2完善庭审的质证制度

证据须经过当庭的质证才可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但是在我国的现实的庭审中,因为庭审虚化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严重,导致质证程序并不能顺利充分的进行,当事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也难以保证,程序正义更加难以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相关规定,对于物证由辩护人当庭出示,再由当事人辨认。文书也是由也是当庭宣读,但是由于宣读时可以大概概括,这直接导致辩护人以及被告人无法一一质证,极大的损害了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权利,所以我们应当让当事人仔细查看关键证据。并且发表自己的意见。

3.3强化合议庭的功能

合议庭对与开庭审理案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充分发挥合议庭的功能,有利于保证诉辨双方的公平平等的地位,同时能够保障庭审定罪量刑的质量及效率,促进我国尽快实现庭审實质化。强化合议庭的功能,首先就要废除案件审批制度。虽然案件审批将案卷资料递交给一层层,给庭审法官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与错误,但是这是司法行政化的表现,因此,要削弱行政权,减少行政权对司法的干预,就要废除案件审批制度。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在充分了解案卷和案情后作出正确且合理的裁判,做到真正的审者裁判,判者审理。这样有利于促进庭审实质化。然后,增强审判委员会的亲身经历。审判委员会只是通过以阅读案卷资料来作出初步的裁判。这对于诉辨双方来说都具有不公平性,审判委员会没有给诉辨双方更多的机会,使他们公平对质与辩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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