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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6-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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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   言:中文

周   期: 半月刊

出 版 地:太原市水西关街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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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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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分析

发布时间:2020-11-28 阅读数:368

陈太尧 胡青青

摘 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生动形象地表达了我们党和政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要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的特殊使命,是国家加大环境保护的重要体现。本文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情况为切入点,分析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现实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1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状况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符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的要求。这既体现了中国基本制度的特色,又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了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坚强决心。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意味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入试点阶段。2016年1月6日,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成为了检察机关试点公益诉讼的具体“操作指南”。2017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两年试点结束,《民事诉讼法》第55条之修改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施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现已正式确立。检察机关以多种方式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于法有据。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属于后位主体,其要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必须对法律规定的的适格主体进行排查,这里所说的适格主体必须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必须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两者缺一不可,若无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起诉,检察机关方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若适格主体已起诉,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分析

3.1法律将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排斥在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不能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笔者认为,公民理应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和保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因为包括环境、健康、教育等权益在内的公益性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益。对于《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限定在“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规定,江伟教授认为,其他国家的个人也可以提公益诉讼,目前我国未规定主要是对个人提公益诉讼有点拿不准,担心个人会滥用这个制度。

3.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难以深入展开

案件线索的来源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推进的基础。随着社会生活的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但就总体而言,社会对于法律知识及其环保意识的普及度依然不高,对于新兴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多人对其认识不够。尽管对于身边生产生活环境遭到侵害的情形深恶痛绝,但一旦涉及检察机关,询问笔录等环节,大多数人处于观望的态度,害怕自己招惹是非,没有群众举报,行政部门也都处于抵触态度,线索无从发现。尽管有人愿意提供线索,但是却出现无人配合的情形,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会很难深入展开。

3.3法律規定模糊,无法形成统一的办案机制

《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体哪些行为应进一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定的比较概括,是因为我国过去没有这样的制度,实践中缺少经验,很难规定具体。但社会实践中又确实需要这一制度,如果没有具体规定,就会导致这一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让人们无所适从。现实中,尽管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与实践开展得如火如荼,却一直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既无完善的法律依据、又有重大理论争议,“无法可依”成为瓶颈,以致各地、各级检察院在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工作时,环节、程序无法形成统一。在实践工作中,目前主要采用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的方式来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从效力上均属于检察建议,是一种软约束,且形式单一。

作者简介:陈太尧,男,汉族,贵州长顺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胡青青,女,汉族,贵州平坝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参考文献

[1] 肖建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注意两个问题[J].人民检察,2015(14).

[2] 刘华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J].当代法学,2016(05).

[3] 乔刚,胡环宇.环境公益案[M].法律出版社,2018.

[4]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实践与探索[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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