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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消费因素纳入认定依据

发布时间:2019/08/09 阅读数:696

本报讯(记者 龙超凡)近日,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明确将家庭经济因素、消费因素等六类情况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办法》在认定方式中强化了学校的职能,学校可通过两种方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是学校评审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二是学校调查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

福建要求各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学校应及时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资助等级。

《中国教育报》2019年08月08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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