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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八种行为属“校闹”  依法治理坚决打击

发布时间:2019/08/21 阅读数:692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8月20日讯(记者 林焕新 焦以璇)今天在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明确了八类“校闹”行为,为依法治理“校闹”提供了依据。

根据《意见》,属于“校闹”的八类行为包括:

第一,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第二,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第三,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第四,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第五,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第六,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

第七,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第八,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意见》指出,一旦发生“校闹”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特别是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校闹”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的,要支持被侵权人向“校闹”行为人追究侵权责任。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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