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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完善高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15 阅读数:658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魏海政)近日,教育部转发了山东省《关于完善高等学校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的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学习借鉴,该意见要求高等学校自主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并规定创收净收入可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到2020年年底,奖励性绩效工资实际分配总量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占比一般不低于70%,成果转化现金净收益等给予教师或团队的收益,不低于成果转化收益总额的70%,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分配。

山东要求高等学校根据特色发展、人才培养、人员结构和岗位类别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收入分配办法,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标准(省统一规定的除外),自主实施绩效考核,自主搞活绩效工资分配,并下放内设二级单位分配自主权,将绩效工资总量切块到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进行自主分配。

山东要求,创收收入优先用于绩效工资分配。高等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创收净收入,可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山东规定,教学科研人员实行工资、科研绩效和成果转化收入三元薪酬结构。成果转化现金净收益,以及技术转让、作价投资股份等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给予教师或团队的收益不低于成果转化收益总额的70%,不高于95%,由成果完成人自主分配。同时,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并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成果完成人,可按照成果转化净收益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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